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辽宁抚顺,一男子将5.4万元购买的玩具虎母猫,送到养猫人家,让养猫人的公猫对其母猫进行有偿配种,结果送过去刚半个小时,母猫就突然口吐白沫,意外死亡。事发后,男子认为是公猫主人的问题,将对方告上法庭,索赔12万余元。

(来源:辽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)

“这猫的血脉很纯粹!”陈某蹲在地上,看着笼子里的玩具虎母猫,作出判断。

普通人或许分辨不出玩具虎猫和普通的猫,但陈某作为一名专业的养猫人,一眼就看出,笼子里的猫是玩具虎猫。

玩具虎猫,是美国的品种,数量非常稀少,属于世界十大名猫之一,与之相对应的,是极其昂贵的价格。

陈某发现该猫的血脉非常纯正后,故作镇定地询问价格,他希望以一个比较低的价格将猫拿下,可卖家亦是识货之人,当即给出了一个比市场价略高的价格。

双方经过协商,最后达成了54000元的价格。

当时该玩具虎母猫四个半月大,陈某将猫带回家后,经过半年的悉心饲养,使其成年,其价格也从5.4万元,涨到了10万元左右。

不过陈某没立即出手,他觉得不能干杀鸡取卵的事情,与其直接把猫卖掉,还不如卖小猫,一胎几只,轻轻松松的十万元。

玩具虎母猫到了发情期后,经朋友庞某介绍,陈某认识了喂养玩具虎公猫的刘某。

双方经过协商,达成一致意见,刘某家的公猫为陈某家的母猫配种成功后,陈某支付刘某6000元的报酬。

陈某和刘某都是专业的养猫人,知道猫在进行配种之前,需要在一起熟悉几天。

就这样,陈某把猫送到刘某,待其熟悉环境后进行借配。

刘某很小心,他接过陈某递上来的猫兜子,仔细查看了一番,确定猫没有问题后,才把猫送进家中猫舍里。

当天晚上,陈某和朋友庞某一起到的刘某家,陈某离开的时候,庞某说他想和陈某聊一下,让陈某先走。

陈某没太在意,径直离开刘某家中。

大约20几分钟后,刘某发现陈某的玩具虎母猫状态不对,它在吐白沫,立即将猫从猫舍中抱出来,进行抢救!

庞某看到刘某焦急的样子,觉得可能要坏事了,掏出手机联系陈某,让他赶快回来,可陈某赶回之时,玩具虎猫已经死亡。

事发后,双方因未就玩具虎母猫死亡一事,达成协议,陈某将刘某告上法院,向刘某索赔损失12万元。

1、陈某认为,从他把猫递给刘某开始,刘某就应该对猫的健康负责。

民法典第1165条,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,应当承担侵权责任。

我把猫交给刘某,刘某没有照顾好猫,导致猫死亡,存在过错,刘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,按照猫的市场价赔偿自己损失。

2、刘某不认可,刘某表示,他没有对猫进行任何操作,过了二十分钟猫死了,他不存在任何过错,这个责任应该由陈某自己承担,其理由如下:

第一,猫出现应激反应,是随着时间推移的一系列原因导致的。

事发当晚,陈某将猫装入网兜装车并驾车到自己家,历时11分钟,这个过程自己并未介入,根据普遍常识也完全能够判断出,这会导致猫出现应激反应。

第二、猫口吐白沫时,庞某也在现场,庞某可以证明陈某把猫放在自己家后,自己没有动过猫,且自己在猫发生危险后,对猫进行了积极抢救。

第三、陈某买猫之后,从来没有对猫进行过体检,不能肯定该猫是健康的,在案证据已经证明猫并没有外伤,所以猫的死亡原因或是因自身疾病导致。

刘某认为,不能简单地认为猫死亡在自己家,就认为是在自己家出现的应激反应,猫发生危险后,自己已经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,没有责任。

退一步讲,即便猫是出现了应激反应而死亡,那与这只猫自身的体质等存在着必然的联系,因为不是所有的猫都会出现这种应激反应。

本案的情况是,谁也没办法确定猫是因为坐车出现的应激反应,还是在刘某家无法适应形成的应激反应。

法院意见:

根据常识,突然改变生活环境易导致猫产生应激反应,但本案猫的突发猝死却是通常情况下双方无法预见的意外事件,双方在主观上均无故意或过失。

也就是说,法院认为这是意外事件!这是不是意味刘某不用承担赔偿责任呢?

民法典第6条规定,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,应当遵循公平原则,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。

注意,公平不等于平等,平等,一般是指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;

而公平则是站在社会角度的合理、平等的价值判断,是对权利、责任、利益的合理分配,这种分配是追求合理,而非追求绝对的平等。

法院认为,在这种情况下,应该适用公平原则,让陈某和刘某分担玩具虎母猫死亡的权利和义务。

最终,法院经审理,考虑到陈某购买该猫时所支付的费用,以及事发时的猫龄,酌定猫的价格为8万元,并根据双方的情况,酌定陈某和刘某各自承担50%的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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